发布日期:2024-11-03 00:11 点击次数: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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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黑龙江发布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支持鼓励引导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黑政办规〔2024〕2号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关于支持鼓励引导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黑龙江省关于支持鼓励引导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和视察黑龙江期间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振兴发展民营经济的若干意见》,支持鼓励引导我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助力高质量发展、可持续振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更大力度激发民间投资
(一)支持民间资本参与重大项目建设。推进基础设施竞争性领域向经营主体公平开放,完善民营企业参与国家和我省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家和我省重大项目建设,对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滚动列入我省年度省级重点项目推进。支持民间投资与国有资本联合,通过合资共设、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方式,共同参与重大项目投资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以下政策措施均需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二)支持民营企业共同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建立城市融资协调机制,向银行机构推送房地产“白名单”项目,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结合实际以收回、收购等方式妥善处置已出让的闲置存量住宅用地,合理优化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出让金交缴时序和比例,缓解企业流动性困难。继续推行“带押过户”模式,提高二手房交易便利度。落实相关税费优惠政策,鼓励推行住房“以旧换新”。(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黑龙江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
(三)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带动作用。在安排各类政府性投资资金时,对各类企业平等对待,积极利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建设。支持民营企业申报超长期特别国债和中央预算内相关领域专项,鼓励引导民营企业融入国家战略实现更好发展。用好政府出资产业引导基金,加大对民间投资项目的支持力度。在政府投资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民营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中省直有关部门)
(四)完善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清单。制定向民间资本推介的交通水利等国家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重点产业链供应链项目、特许经营项目等3张项目清单,利用全国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平台和黑龙江省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多种形式,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广泛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建设。持续筛选推荐符合国家要求的项目,争取纳入全国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并及时推送至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金融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做好用地、环评、融资保障工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黑龙江金融监管局、中省直有关部门)
(五)支持民间投资参与盘活存量资产。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基础设施REITs),鼓励民间资本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新机制等方式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通过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战略投资人和专业运营管理方等,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运营。对长期闲置但具有潜在开发利用价值的老旧厂房、文化体育场馆和闲置土地等资产,可采取资产升级改造与定位转型等方式,充分挖掘资产价值,吸引民间投资参与。(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国资委、黑龙江证监局、中省直有关部门)
(六)支持民间投资参与乡村振兴。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万企兴万村”行动,投资农村新产业新业态,促进农业与文化体育、健康养老等业态融合,因地制宜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产业。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建设,支持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产业强镇等项目,激发乡村产业发展活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工商联)
二、增强民营经济发展要素保障
(七)强化财税政策保障。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八)强化融资支持。健全民营中小企业增信制度,支持金融机构用好省融资信用征信服务平台,精准掌握民营企业经营状况,增加信用类贷款投放额度。支持鼓励银行提高民营企业征信额度,指导金融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金融顾问服务,引导和带动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贷款支持。支持金融机构开发专项“信易贷”产品。落实好阶段性延期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政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可持续经营前提下,将民营小微企业平均融资担保费率保持在1%以下。支持民营企业运用公司债、企业债等融资工具扩大融资。(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营商环境局、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黑龙江金融监管局、黑龙江证监局、省金控集团)
(九)强化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加强财政金融政策协同,用好龙江现代产业投资引导基金,聚焦“投早、投小、投科技”,逐步构建以政府投资基金为引导、社会资本为主体、市场化运作的多元化金融融资体系,服务民营企业全生命周期融资需求,激发企业活力。(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黑龙江金融监管局)
(十)强化用电需求保障。电网企业主动对接民营企业重点建设项目用电需求,免费提供接入系统设计方案,积极做好项目供电服务保障。对于符合国家“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要求的项目,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与当地电网企业共同落实电力配套建设资金,推动项目加快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
(十一)强化人才支撑。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并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经费支持,对全职进入民营企业博士后站点从事博士后工作人员,按规定落实新入站全职博士后补助、科研资助经费和科研启动金等政策。赋予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权限,支持民营企业按规定自主开展本领域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十二)强化土地要素供给。对于民营经济发展项目用地,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及时配置计划,足额保障用地需求。对于符合报批要求的项目用地,组织集中会商会审,提高审批效率,支持民营经济发展项目及时开工建设。对我省确定的优先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但确定的出让底价应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三、推动民营经济提质升级
(十三)支持民营企业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在有能力的民营企业布局设立一批省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支持民营企业完善条件申报国家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资助。(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十四)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技术攻关。主动对接民营企业关键核心技术需求,有针对性制定省级科技攻关指南(榜单)。向民营企业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支持有能力的民营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项目。支持创新型领军民营企业在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和重大原创技术突破中发挥作用,对创新型领军企业牵头且能够形成重大标志性成果的,可采取定向委托方式予以支持。在省重点研发计划中设置“中小企业专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十五)支持民营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省内民营企业与国内高校、科研院所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推动我省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对省内民营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并签订技术转让或技术许可合同,在我省落地转化的,对实际支付额100万元以上的合同,按照其实际支付额的20%给予资助,每项合同最高资助200万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十六)支持民营企业新产品研发。对民营企业年度单品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经认定后的省重点新产品,按年度实际成交额的5%给予开发企业奖励,单品奖励上限50万元;有多个产品的,每户企业每年奖励合计最高300万元。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十七)支持民营企业设备更新。利用国家大规模设备更新政策资金,支持民营企业设备更新项目建设,提升先进产能比重。围绕设备更新换代需求,将民营企业技术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突出的设备产品纳入黑龙江省创新产品(服务)目录。对享受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的高端化、数字化、绿色化、安全化的民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设备(含软件)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1000万元追加补助。(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十八)支持民营企业数字化转型和技术改造。对民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以入统投资金额为依据,按入统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水平给予12个月的贴息,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对技术改造投资额达2亿元(含)以上的项目,给予24个月的贴息,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每年认定一批中小企业数字化示范标杆企业,给予每户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其中,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给予每户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十九)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提高资源要素利用效率和经营管理水平,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对首次被评定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评选)或中国制造业民营企业500强(全国工商联评选)的民营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评选)的民营企业,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递进补差,就高不重复。(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二十)支持民营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利用与外国地方政府间交流互访、开展民间对外交往、组织经贸活动等契机,为民营企业与外国企业搭建对接交流合作平台。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对俄投资合作,利用中俄博览会、哈洽会等平台帮助民营企业开拓俄罗斯市场。搜集编译发布中俄地方经贸合作需求,帮助企业开展对接交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外办)
(二十一)支持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分别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份额的60%(预留份额比例按照采购项目预算总额计算)。(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中省直有关部门)
(二十二)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完善个体工商户联络帮扶机制,建立“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名录库,按季度开展常态化跟踪监测分析,对个体工商户实施分型分类培育和精准帮扶。推广“个转企一件事”改革,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且投资主体不变的,优化办理流程,依法采用“直接变更”办理登记,按规定减免房屋、土地权属契税和不动产登记费。(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中省直有关部门)
四、营造一流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二十三)持续破除民营经济发展壁垒和不合理限制。在政策支持上坚持一视同仁,出台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定期清理隐性壁垒,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在政务服务前对企业进行技术性审查,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中省直有关部门)
(二十四)破除招投标领域隐性门槛。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在招标过程中不准限定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不准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不准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规模、成立年限、注册资本金、银行授信证明和明显超过项目要求的业绩要求等门槛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准明示或者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评价标准;不准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设置或者采用不同的信用评价指标;不准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民营企业参与投标的行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中省直有关部门)
(二十五)加大预防和清理拖欠账款工作力度。健全拖欠企业账款清偿法规政策体系,严格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持续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情况的审计监督。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延迟支付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款项。(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审计厅)
(二十六)着力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开展建立民营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工作,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各类主体信用信息,依法依规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推广黑龙江省经营主体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应用,探索开展“信用代证”。完善信用激励约束机制,发挥信用激励机制作用,提升信用良好企业获得感,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优化企业信用修复工作,加强信用修复流程指导,完善高效办成信用修复“一件事”。(责任单位:省营商环境局、省市场监管局,中省直有关部门)
(二十七)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在有关部门网站公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畅通涉企违规收费投诉举报渠道,重点关注“12345”热线及网络平台等渠道收集的举报信息,定期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严厉查处各类涉企乱收费行为,公开曝光违规收费典型案例。(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营商环境局、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
(二十八)加强涉民营企业政策沟通落实。涉及民营企业的政策调整时,把听取民营企业、商会协会意见建议作为必要程序,提升涉企政策针对性和准确性。政策出台后,政策制定实施单位利用黑龙江政务服务网、龙江政企查小程序、“全省事”APP、黑龙江省惠企政策服务平台以及各地惠企政策宣传平台,面向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发布解读和申报指导。以“高效办成一件事”为重要抓手,强化惠企政策网上办理,实现企业网上自主申报、意见提交,牵头部门协同相关部门网上办结,扩大惠企政策“免申即享”覆盖面,畅通涉企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营商环境局、中省直有关部门)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责任,将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压实工作责任,运用好“四个体系”闭环工作落实机制抓好落实,加强政策执行监督与评估,不折不扣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落细,促进我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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